用亞硝酸鈉煮牛肉,餐廳老板三年內被禁止從事餐飲業(yè)專欄

都市時報 / 林舒佳 / 2018-01-17 11:21:00
為提高牛肉的“賣相”, 保山隆陽一家飯店竟在牛肉中添加亞硝酸鈉,導致多名食客吃了有毒的牛肉后出現頭暈、嘔吐等癥狀。

為提高牛肉的“賣相”, 保山隆陽一家飯店竟在牛肉中添加亞硝酸鈉,導致多名食客吃了有毒的牛肉后出現頭暈、嘔吐等癥狀。昨日從云南省檢察院了解到,保山隆陽區(qū)法院以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將餐館老板施某、餐館員工王某判刑,并處罰金;同時禁止二人在緩刑期內從事食品生產、銷售及相關活動。

2016年3月15日,保山隆陽區(qū)有多人出現頭暈、惡心、嘔吐等癥狀被送往醫(yī)院,診斷后發(fā)現,均為急性亞硝酸鈉中毒。當地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、疾控中心等部門立即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,發(fā)現中毒者當天都吃過隆陽區(qū)漢莊鎮(zhèn)一家大鍋牛肉食館售出的牛肉。執(zhí)法人員到該食館調查,查獲尚未銷售的疑似有毒牛肉13.5千克。執(zhí)法人員發(fā)現,這批牛肉顏色極為鮮艷,與一般牛肉顏色差異明顯,隨即將牛肉送往保山市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綜合檢測中心檢測,結果發(fā)現牛肉中有亞硝酸鈉成分。

調查中,該食館的老板施某、工人王某承認了在牛肉中添加亞硝酸鈉。同年4月20日,二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。經查,工人王某在煮牛肉時,征得老板施某的同意,將約100克非食品原料亞硝酸鈉加入約15千克牛肉中,之后將煮熟的牛肉對外銷售,致使7人食用牛肉后出現急性亞硝酸鈉中毒。

近日,隆陽區(qū)法院以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處老板施某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5000元;判處工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,并處罰金3000元;同時禁止二人在緩刑期內從事食品生產、銷售及相關活動。

檢方介紹,根據“兩高”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(guī)定,對于符合刑法規(guī)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,可以適用緩刑,但是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,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、銷售及相關活動。因此,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宣告禁止令,能夠有效防止危害食品安全現象發(fā)生,具有較好的警示意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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