聚餐時添燃料燒傷同學,這責任誰擔法律風險

餐飲界 / 丁晟 / 2017-01-30
初三師生在自助餐廳聚餐,學生小王拿起酒精為火鍋添加燃料卻引發(fā)爆燃,造成同班同學小李深度燒傷。
餐飲界

事發(fā)后,小李的家長將學校、餐廳、小王告上法庭,要求他們?yōu)樾±畹膫麆葚撠煛6?方被告均認為,小李的燒傷不是自己的過錯。近日,鼓樓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,3方被告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
聚餐時添燃料燒傷同學,這責任誰擔

班級聚餐,自助小火鍋爆燃

2014年12月,小王和小李所在的南京某中學初三某班在一家自助餐廳聚餐。記者了解到,這家自助餐廳主營的就是自助小火鍋。

席間,小王發(fā)現(xiàn)火鍋爐需要添加燃料了,卻一時找不到工作人員。小王就擅自在一旁的柜子里找到裝有酒精的容器往爐中添加酒精。添加過程中,酒精發(fā)生爆燃,致使坐在同一桌的小李與其他兩名同學不同程度燒傷。小李的筆記本及所穿衣服被當場燒毀,受傷較為嚴重。

這場班級聚餐不僅有小李、小王等同學,還有3名老師。但3名老師單坐一桌,由于視線受阻,對小李一桌沒有特別留意,沒有注意到并制止小王私自添加酒精的行為。

3方被告都說不是自己的錯

事后,小李一家將學校、餐廳所屬某餐飲公司、小王及其父母告上法庭,要求他們?yōu)榇耸鲁袚鄳呢熑巍5?方被告都認為悲劇的發(fā)生不是自己的責任。

庭審中,學校認為,聚餐活動并非由學校組織,而是小李所在的班級自行組織,該活動在組織開展前未向學校請示,也未得到學校的批準和同意。小李受傷與班級組織的活動之間沒有因果關系,與學校無關。

餐飲公司則認為,是小王不顧餐廳張貼的警示標志,擅自取用和添加酒精造成事故。

小王家長則表示,小王和小李一樣都是自助餐廳的未成年消費者,餐飲公司作為經營者未能提供安全的餐飲服務,應負主要責任。而學校作為聚餐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監(jiān)護管理義務,也應承擔相應責任。

聚餐時添燃料燒傷同學,這責任誰擔

法院

3方都應承擔責任

法院認為,班級聚餐是由老師帶領、班級組織的班級活動,性質上屬于教學活動的延伸, 參加活動的3名老師在注意到餐廳火鍋使用液體酒精作為燃料的情況下,沒有對學生強調安全事項,沒有提醒學生對明火和酒精的特別注意,沒有完全盡到管理職責,存在一定的過錯。3名老師在履行職務行為中所導致的損害責任應由學校承擔。

小李與餐飲公司之間系餐飲合同關系,餐飲公司在履行合同時有保證就餐人人身安全的義務。餐廳主營自助火鍋,使用的燃料為液體酒精,因其易燃易爆的危險特性,餐廳負有特別的保管、使用和注意義務。雖然餐飲公司辯稱在餐廳張貼了使用規(guī)范,酒精燃爆系小王私自添加所致,但餐廳屬開放場所,服務員對就餐人員自行添加酒精的行為有注意和制止的義務。餐飲公司將大桶液體酒精隨意放置在就餐區(qū)域柜子中,導致小王輕易獲取,而餐廳服務員也對酒精添加疏于注意。

而小王的行為則直接導致了對小李的損害。雖然他是未成年人,但已是初三學生,應當對大容積液體酒精靠近明火可能會發(fā)生的后果有一定的認知。再者,顧客就餐也應遵守餐廳秩序,隨意打開餐廳柜子,自行尋找和取用柜子里裝存的物品,該行為即使從一般生活習慣和常識看也有不妥之處。

鼓樓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學校、餐飲公司、小王對原告小李的損害分別承擔20%、30%和50%的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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